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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林业局行政审批、收费等事项运行规则

发布时间:2013-4-16 编辑:朱雀山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的管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二条 我局行政审批、收费以及服务事项,按照市政府“应进必进”的原则,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办理。
第三条 行政审批、收费应遵循合法、合理,有利发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为申请人服务。
第四条 进驻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审批项目的咨询、受理办理及回复工作,并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工作人员相对固定,轮换时间由局党委协调市政务公开办确定。
第五条 按照市政府《关于启用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精神,今后在中心办理行政审批项目(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一律使用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需上报国家、省的审批事项用印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审批工作实行一次性告知、首问、首办责任制。工作人员负责对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催办、咨询及回复。
第七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制定审批项目的《办事须知》、《收费须知》以及各种示范文本,经局领导和,政务公开办审定后,在窗口规定位置公开、并在政务公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对审批过程及审批结果,通过政务公开网站、触摸屏、办公电话及窗口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窗口负责网上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预审、网上申请、网上答询等服务工作,涉及机关处(室)的咨询服务事项,各处(室)应该按照要求予以答复。
第十条 凡进入中心的审批项目一律在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和回复,原审批处(室)和单位不在受理和回复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请人依法需要取得本部门行政审批的,必须到本部门驻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窗口当面提出申请的除外。
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要求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在申请表上委托栏中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并签名或盖章,出示委托人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行政审批项目依据办理程序和处室之间的关联度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即办事项、承诺事项、联办事项、补办事项、上报事项、急办事项、退办事项和协调督办事项。
第十三条 申办项目的办理,统一使用《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办理期限从该受理日期开始计算。
通知书应载明申请人、申请事项、受理机关、受理时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承诺办结时限、经办人、投诉和监督电话。
第十四条 审批项目的受理办理操作规程(包括具体项目的审批流程):
(一)即办事项
1.认定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当场(天)办结的事项,属即办事项。
2.办理规程:即办事项必须即收即办,属当场(天)受理办结事项;对即办事项的资料要及时整理并输入即办事项数据库。
我局即办项目:3项
1. (332)发放省内运输种苗运输证、办理出省种苗运输许可证。
2、(333)办理出省木材(原木除外)运输许可证。
3、(335)植物检疫证、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承诺事项
1认定条件: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实的,或对审批事项进行现场踏查、评审、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召开听证会的,工作人员在收件以后应组织审核、现场踏勘、专家论证、中介评估或召开听证会,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事项,属承诺事项。
2办理规程及时限:
在中心窗口办结的承诺事项:(第1-2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逐项进行登记、核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工作人员予以受理,并当场打印、填写《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部门相关处室,第三联交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第3-7天)手续齐全,准予许可的由大厅审批办主任协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专家论证、中介评估、社会公告或召开听证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审议时间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不予许可的按照退办规定办理;如遇特殊情况,时间可以顺延。不予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第8-9天)由经办人整理出材料,须报领导审查、签批。经领导签批的材料转送政务大厅窗口 ;(第10天)由政务大厅打印、发放许可证。
我局在中心窗口办结的承诺事项: 14项
1.(331)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审核和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准。
2、(334)木材经营(加工)厂(点)的审核、发证。
3、(336)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审批及经营加工许可审批发证和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
4、(337)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批准。
5、(338)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批准、发证及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批准。
6、(339)松花江三湖近湖区内国有林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的审批。
7、(340)收购珍贵或限制的林木种子的审批。
8、(341)主要林木品种推广应用前的审定。
9、(342)推广和使用选育良种和区域外引种的审定(认定)
10、(343)发放林木种子检验员证
11、(344)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国家、省重点、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发证
12、(345)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
13、(346)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
14、(347)局直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的审批
(三)上报事项:1项
1认定条件:依法审查后,协助申请人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的事项,属上报事项。
2办理规程
(1)上报事项由主办部门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在承诺的时限内转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时帮助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
(2)上报事项受理后,工作人员须填写、打印《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部门有关处室,第三联交申请人)。通知书应明确标出承诺办理时限(该办理时限指在本级行政机关办结时限,不包括转报后上级行政机关审批时限)。
1、(331)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审核
(五)急办事项
1认定条件:凡属重大项目、重要事项、重点对象或者紧急情况,需要快速办理的事项,属急办事项。
2办理规程:按承诺事项或联办事项的工作程序,从急从快办结。
(六)补办事项
1认定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内容不完整、不规范需要补充修改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事项,属补办事项。
2办理规程: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内容不完整、不规范需要补充修改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按即办事项或者承诺事项办理。
(七)退办事项
1认定条件: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吉林市发展规划的,或者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事项。
2办理规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审议时间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认定为退回件的,工作人员应填写、打印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部门相关处室,第三联交申请人),并注明退回不予受理原因,注明对否定事项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分管领导对否定报备的情况要认真审核,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经办人员接到分管领导纠正意见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有关手续并告知申请人,同时报中心协调管理处备案。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但需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部门相关处室,第三联交申请人)。
(5)申请人提出对退办事项有异议的,中心协调管理处、中心会同项目审批主部门予以复核并答复。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同一行政审批项目需要本局内多个处室办理的,首办处室在主管领导的主持下,实行联合踏查、联审会议等并联审批机制。
第十七条 依法收取行政审批费用,必须向交费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在商业银行中心支行窗口缴纳,窗口不得擅自收费。
第十八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及相关处室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进驻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由中心送局党组备案,作为工作人员提拔、晋职晋级、奖励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行政审批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一年内受到二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工作中有执法过错的,按照《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